时间:2025/3/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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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装修方施工完毕后,即便对方一直拒绝验收且拒绝支付尾款,但装修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投入使用的,视为竣工,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尾款。   时间:年6月29日   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年9月15日,我方当事人北京某臣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北京某光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了《霓虹灯及广告标识标牌加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质量及规格要求、总价、交货时间,双方责任等条款,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元,分四次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装饰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在年10月9日将第一批材料进场,并将全部商场内部标识标牌安装完毕,年10月15日将全部室外霓虹灯安装完毕。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对方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超过1年,但对方当事人餐饮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在我方的多次催告下,也仅于年10月15日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预付定金元,截至起诉之日为止,其余款项仍未支付。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装饰公司特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我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提交了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认定结果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霓虹灯及广告标识标牌加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装饰公司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安装完成霓虹灯及广告标识标牌,食品公司亦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货款。现食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因此食品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尾款及相应利息。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我方当事人剩余全部合同尾款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相关利息。案件通过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及用心,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了剩余合同款项,案件得以圆满结束。由此案件可知,在合同的履行中,验收并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保护伞,尽管对方一直拒绝验收,但在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己方义务的情况下,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投入使用的,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尾款,因此合同当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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