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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海因里希法则:事故中,伤亡、轻伤、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1:29:,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事故法则。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起意外事件,有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P3

4.第一类危险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5.系统工程中的安全: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危险性是对安全性的隶属度;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期间。

6.本质安全分类:失误-安全功能;故障-安全功能。

7.安全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二节事故致因及安全原理

1.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美.海因里希在《工业事故预防》中提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2.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1)遗传及社会环境;(2)人的缺点;(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4)事故;(5)伤害。

3.博德(FrankBird)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事故因果连锁理论。(1)控制不足-管理;(2)基本原因-起源论;(3)直接原因-征兆;(4)事故-接触;(5)受伤-损坏-损失。

4.北川彻三新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事故的基本原因:管理原因、学校教育原因、社会或历史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

5.第一类伤害是由于施加了局部或全身性损伤阈值的能量引起的;第二类伤害是由影响了局部或全身性能量交换引起的,主要指中毒、窒息和冻伤。

6.事故防范对策: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压缩空气代替电力,水力代替炸药采煤;限制能量:低压电器、转速、炸药量;防止能量蓄积:低高度位能,爆炸气体浓度,接地除静电,避雷针;控制能量释放:水闸墙防止高势能地下水涌出;延缓释放能量:安全阀、全面崩落法、减振装置;开辟释放能量渠道:接地、探放水、抽瓦斯;设置屏蔽设施:防护罩、安全围栏、防护用品;在人、物与能源间设置屏障:防火门;提高防护标准:双重绝缘、监控监测、个体防护用具;改变工艺流程:无毒物质;修复或急救:治疗、急救和限制灾害范围。

7.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1)改变了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应考虑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风险;(4)危险源不是一成不变的。

8.安全原理

第三节安全心理与行为

1.胆汁质的人被认为是“马路第一杀手”,多血质的人排第二。

2.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要按其强度的不同排列成5个等级层次: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归属与爱的需要,随着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实质性满足,个人以归属与爱的需要作为其主要内驱力;四是尊严需要,既包括社会对自己能力、成就等的承认,又包括自己对自己的尊重;五是自我实现。

3.与行为安全密切相关的心理状态:省能心理、侥幸心理、逆反心理、凑兴心理、好奇心理、骄傲、好胜心理、群体心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1.传统的本质安全化(狭义):指机械、设备本身所具有的安全性。系统的本质安全化(广义):是指包括人——机(设备、工艺等)——环境(热环境、照明、噪声、震动、粉尘以及有毒物质等)——管理(对人、财、物的全面调度)达到“思想无懈怠、制度无漏洞、工艺无缺陷、设备无隐患、行为无差错”的状态。

2.风险预控:风险辨识与管理、不安全行为控制、生产系统控制、综合要素管理和预控保障机制(PDCA)。

3.安全发展的基本特征:科学性、战略性、宏观性、导向性和实践性。

第五节安全文化

1.杜邦公司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过程可以使用员工安全行为模型描述:自然本能反应阶段;依赖严格的监督;独立自主管理;互助团队管理(安全视为个人成就)。

2.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功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化。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2.(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3)系统性原则:全过程、全员、全方位。(4)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规章制度严密、完整、有序。

3.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4.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岗位安全规范;(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记忆:教育人员发防护,岗位特殊工器具,现场作业也健康)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三同时”制度;(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记忆:安全设施三同时,定期巡检操规程。)

6.环境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记忆:环标作精职位)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1)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3)审核;(4)签发;(5)发布;(6)培训;(7)反馈;(8)持续改进。

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节安全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规程的格式一般可分为全式和简式。全式一般由总则或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说明、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通常用于范围较广的规程,如行业性的规程。简式的内容一般由操作安全要求构成,针对性强,企业内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通常采用简式,规程的文字应简明。

2.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1)要考虑并罗列所有危险和有害因素,有针对性地禁止操作工人去接触这些危险和有害因素部位,防止产生不良后果。(2)要考虑因各岗位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不安全问题。(3)要考虑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4)要考虑因设备出现故障停车后,操作工要弄清通知对象。(5)要考虑作业中每个工作细节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问题。

第四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P52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5)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培训学时要求:(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48学时,每年再培训16学时;其他单位32学时,每年再培训12学时。(2)其他从业人员:新从业人员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72学时,再培训时间20学时。(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6年,全国有效。3年复审1次。从事10年以上,符合相关要求,复审时间可延长6年1次。复审和延期复审前,应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合格,时间不少于8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和其他。

第五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安全生产法》28条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落实“三同时”要求的五个环节(1)安全评价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设计及审查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验收及监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5)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号)的规定:(1)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2)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3)设计生产能力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4)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

4.对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施工和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7.工程监理单位:(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8.试运行:(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节重大危险源

1.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满足该式:q1/Q1+q2/Q2+q3/Q3+??qN/QN≥1。

3.GB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4.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5.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节安全设施管理

1.预防事故设施:(1)检测、报警设施;(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3)防爆设施;(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5)安全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1)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2)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P80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2)灭火设施。(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4)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5)逃生避难设施:包括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6)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八节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1.特种设备的定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机构和人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4.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和定期检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耐)压实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在保证安全运行(或停运)的前提下,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当移装锅炉投运前或锅炉停运一年以上需要回复锅炉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节安全技术措施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等。(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3)隔离:防止事故的发生和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4)故障-安全设计:发生故障或事故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5)减少故障和失误:安全系数、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等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1)隔离:隔开、封闭和缓冲等。(2)设置薄弱环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3)个体防护。(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暂时躲避,免遭伤害或赢得救援的时间。事先选择撤退路线,当事故发生时,人员按照撤退路线迅速撤离。事故发生后,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

另:安全监控系统即防止事故发生又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节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1.作业现场环境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参照GB分类:(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室内梯架缺陷,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空气,温湿度、气压等。(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脚手架、阶梯和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开口缺陷,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周界设施缺陷,作业场地地基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等。(3)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4)其他作业环境不良:强迫体位,综合性作业环境不良等。

2.安全标志:(1)禁止标志: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用水灭火、禁止放置易燃物、禁止堆放、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等。红色。(2)警告标志: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中毒、当心感染、当心触电。黄色。(3)指令标志: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防毒面具。蓝色。(4)提示标志:紧急出口、避险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动火区、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绿色。

3.“PDCA”循环: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ion(处理)。

第十一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主体:股份制、合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厂长或总经理);个体工商户—投资人。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4.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6.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二节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2.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3.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1)安全检查准备。(2)实施安全检查。(3)综合分析。(4)结果反馈。(5)提出整改要求。(6)整改落实。(7)信息反馈即持续改进。

4.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或局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三节个体防护装备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个体防护装备基本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当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2)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3)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原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替代。

3.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4.培训及使用:1)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2)当有新员工入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训。3)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5.维护、判废和更换:1)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公用的防护装备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2)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3)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①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②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③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④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它判废或更换条件。

第十四节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1.项目负责人负责向监护人员、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装备、紧急情况的处理、应急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相应的作业票证。

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补充:遇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升级管理)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领导(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2)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6.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①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内。②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③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④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⑤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7.受限空间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①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②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8.受限空间作业监护要求如下:①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②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③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9.盲板抽堵作业许可管理: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核或会签、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10.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3)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4)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要求选用防护用具。(6)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8)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烫伤或冻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10)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人共同确认。(11)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同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11.高处作业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I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II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III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时,称为IV级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3)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6)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7)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9)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3.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一级吊装作业:m>t;二级吊装作业:40t≤m≤t;三级吊装作业:m<40t。

14.吊装作业许可管理:一级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二级、三级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申请办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15.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6.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①采用安全电压;②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③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④应能发出至少自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7.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五节承包商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2.承包商资质审查一般包括业务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审查两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商主管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业务资质审查后,再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对于国家有相关资质规定的承包商类别,承包商应取得国家规定相应的从业安全资质证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要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量要求。

4.业务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承包商准入审查表。(2)有效的企业资信证明,如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3)企业资质证明,如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如近期业绩和表现等有关资料。

5.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2)安全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4)企业近两年的安全业绩,包括施工经历、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档案、事故发生率及原始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等。(5)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有效评审报告。

6.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7.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派具备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协调作业过程中的事项,通报相关安全信息,督促作业过程中隐患的整改。作业过程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用电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应急和消防管理、警示和标识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变更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等。

第十六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评价指标如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1)基础特征:企业状态特征、企业文化特征、企业形象特征、企业员工特征、企业技术特征、监管环境、经营环境、文化环境。(2)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内容、安全承诺表述、安全承诺传播、安全承诺认同。(3)安全管理:安全权责、管理机构、制度执行、管理效果。(4)安全环境:安全指引、安全防护、环境感受。(5)安全培训与学习:重要性体现、充分性体现、有效性体现。(6)安全信息传播:信息资源、信息系统、效能体现。(7)安全行为激励:激励机制、激励方式、激励效果。(8)安全事务参与:安全会议与活动、安全报告、安全建议、沟通交流。(9)决策层行为:公开承诺、责任履行、自我完善。(10)管理层行为:责任履行、指导下属、自我完善。(11)员工层行为:安全态度、知识技能、行为习惯、团队合作。

2.评价程序如下:(1)建立评价组织机构与评价实施机构。(2)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实施机构应参照本标准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所用评价方法、评价样本、访谈提纲、测评问卷、实施计划等内容,并应报送评价组织机构批准。(3)下达评价通知书。在实施评价前,由评价组织机构向选定的样本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评价的目的、用途、要求,应提供的资料及对所提供资料应负的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在评价通知书中明确的事项。(4)调研、收集与核实基础资料。(5)数据统计分析。(6)撰写评价报告。(7)反馈企业征求意见。(8)提交评价报告。(9)进行评价工作总结。

第十七节安全生产标准化

1.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2.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3.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检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4.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6.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7.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9.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要体现“三全”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要把握“四重”特点: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

第十八节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1)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2)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要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3)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4)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5)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一节安全评价的分类、原则及依据

1.安全评价的分类:

第二节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1.安全评价程序:

2.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评价对象前期(安全预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安全卫生专篇等)对安全生产保障等内容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包括: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

11.冒顶片帮。矿山、井下事故专属。

12.透水。矿山、井下事故专属。

13.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18.其他爆炸。粉尘爆炸、挥发气(液)体爆炸等等。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第四节安全评价方法

1.按评价结果的量化程度分类法:定性: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进行定性分析,如检查表、询问观察、LEC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等,评价结果是一些定性的指标。

定量:运用实验结果和事故资料统计分析获得的指标或规律对评价对象进行定量的计算,如概率风险评价法、危险指数评价法、伤害(破坏)评价法等,结果是定量指标。

2.按安全评价的推理过程分类法:归纳和演绎。

3.按照安全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分类法:事故致因因素、危险性分级和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法。

第五节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写要求

1.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概述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六大类:教材附录二

①粉尘(独立于物理因素):XX尘②化学因素:③物理因素:噪音、高温、低温、低气压、高气压、高原低氧、振动、激光、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工频磁场、高频电磁场、超高频电磁场、其他物理因素。④放射性因素(独立于物理因素):XX射线、XX辐射、氡及其他短寿命子体、铀及其他化合物。⑤生物因素:XX病毒、XX菌、伯氏疏螺旋体。⑥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

2.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P

3.生产性粉尘分类:无机性(矿物性:煤尘硅石;金属性:铁铅;人工无机性: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有机性(植物性:棉麻面粉;动物性:兽毛骨质;人工有机性:炸药有机燃料)、混合性。

4.尘肺病(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5.毒物毒性:其大小可以用引起某种毒性反应的剂量来表示。在引起同等效应的条件下,毒物剂量越小,表明该毒物的毒性越大。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分为轻度危害、中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极度危害四个级别。

6.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7.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化学结构、物理特性、毒物剂量、毒物的联合作用、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个体状态。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生产运行中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职业病危害控制:(1)工程控制技术措施:密闭、通风、冷却、隔离、湿式作业、降噪吸声等。(2)个体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3)组织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1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2.接触矽尘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1年1次。(2)X射线胸片表现为0+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査。(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13.职业卫生培训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

1.安全生产预警的特点:(1)快速性。灵敏快速地进行信息搜集、传递、处理、识别和发布。(2)准确性。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复杂多变,要在短时间内对复杂的信息做出正确判断。(3)公开性。即事故信息一经确认,就必须客观、如实地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发布。(4)完备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全过程地分析事故的发展态势。(5)连贯性。每一次的分析应以上次的分析为基础,紧密衔接,才能确保预警分析的连贯和准确。

2.预警方法:(1)指标预警。根据预警指标数值大小的变动来发出不同程度的报警。(2)因素预警。当某些因素无法用定量指标进行报警时,可采用因素预警。因素X出现时,发出报警;因素X不出现时,不发出报警。(3)综合预警。即将上述两种结合起来,并把诸多因素综合进行考虑,得出一种综合报警模式。(4)误警和漏警。误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而事故没有出现;另一种是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该事故发生的级别与预报的程度相差一个等级。漏警是预警系统未曾发出警报而事故最终发生的现象。

3.预测评价系统:

第二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1)立即组织营救,撤离其他人员:首要任务。(2)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展:重要任务。(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三节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3.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启动、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4.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重点规范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8个步骤。

6.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⑥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

第四节应急演练

1.按演练目的与作用分类::1)检验性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能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2)示范性演练。为检验和展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的具有较强指导宣教意义的规范性演练。3)研究性演练。为探讨和解决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2.综合演练通常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与导调组、宣传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

3.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演练基本概要。(2)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3)应急管理工作建议。

4.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节事故调查与分析

1.调查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②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③劳动组织不合理;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⑦其他。

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三节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P

2.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2.矿山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1)事前: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2)事中:行为监管、技术监管。(3)事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4.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实行垂直管理;监察和管理分开;分区监察;国家监察。

5.在应急管理部下,国家单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行使对矿山安全检查的行政职能。

6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体制,国家赋予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

7.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

8.行政许可制度:(1)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2)设备准用制度: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第八章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统计图一般选用:

2.事故统计指标体系:绝对指标:反映伤亡事故全面情况的绝对数值,如事故数、死亡人数等。相对指标:伤亡事故的两个相联系的绝对指标之比,如千人死亡率等。

3.地区安全评价类统计指标体系

4.事故统计分析方法:以研究伤亡事故统计为基础。1)描述统计法:用于概括和描述原始资料总体的特征。它可以提供一种组织归纳和运用资料的方法。最常用的描述统计有频数分布、图形或图表、算数平均值及相关分析等。2)推理统计法:是从一个较大的资料总体中抽取样本来推断结论的方法。它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用数量来表示可能的论述。对伤亡事故原因的专门研究以及事故判定技术等主要应用推理统计法。3)常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综合分析法、分组分析法、算术平均法、相对指标比较法、统计图表法(趋势图、柱状图和饼图)、排列法、控制图。

5.直接经济损失:(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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